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破除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的意见
(渝府发[2001]6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在今年继续破除一批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以《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破除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行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主要目标
(一)凡涉及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内容的政策性文件,在今年年底以前按程序进行全面清理并予以废除。
(二)严肃查处一批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的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的案件,纠正一批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的行为。
(三)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一批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的典型案件。
(四)建立和完善对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的有效监督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自查自纠(8月1日至8月31日)
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行政机关以任何形式实施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1)限定管理相对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体检、检测、消毒、照相、中介等服务的行为;
(2)指定经营者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并由该经营者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文件作依据,限定管理相对人到指定的经营者处购买铭牌、标志、标牌、器材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