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属于质量体系确认的产品,必须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投产鉴定。
六、通过质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产品,经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及经国家或其它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发给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用水器材确认登记书》。
七、生产企业申请用水器材确认登记,必须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陕西省用水器材确认登记书》。
八、市场销售的用水器材须经过省级确认登记,对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城市各类建设工程使用的用水器材,必须在通过确认的产品范围内招标选购,公开、公平竞争。省属和西安市所属报建工程选购用水器材的招标地址统一设在陕西城市供水节水器具检测推广站,招标工作由使用单位组织,省、西安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其它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十、城市各类建设工程,在进行设计和开工审查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工程给排水节水设施和用水器材的选用一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不得批准设计,不得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十一、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监理单位,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对使用未经省级确认登记、未经招标采购用水器材的工程,责令停止施工,不予验收,不予供水。并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二、本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同级部门所发有关用水器材管理文件如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自发文之日起,陕西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水暖卫生器材类)停止办理,已办理准用证的产品于2001年9月30日前办理确认登记转换手续,2001年8月1日至9月30日,准用证与确认登记书等效使用。2001年10月1日起,水暖卫生器材类准用证停止使用。
附件:1、《陕西省用水器材确认登记书》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