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技类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01]12号 2001年7月17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本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学技术部、民政部《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非营利机构管理。
二、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局)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民政局是本行政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
三、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归口登记、分级管理原则,举办者向当地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
(二)由民政局批准设立,同时向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局)备案。
四、民政局自收到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法人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个体、合伙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业务的范围;
(三)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四)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会计人员;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