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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省公安厅贯彻落实公安部第45号令有关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省公安厅贯彻落实公安
部第45号令有关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冀价行费字[2001]31号 2001年7月24日)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报来的《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第45号令有关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函》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交通违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规[2001]61号),经研究,同意考试的收费标准参照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7]第120号)规定的相关科目标准执行,即:
  1、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次收费100元,利用微机考试者加收50元,轻骑减半收费。
  2、道路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30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150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200元。
  3、场地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20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100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150元;利用微机考试加收50元,轻骑减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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