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
连接线象山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方案的批复
(浙交复[2001]197号、浙价复[2001]247号 2001年7月26日)
象山县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象山收费站对部分车辆实行收费统缴及标准的请示》(象交字(2000)68号、象价(2000)5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
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们提出的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象山收费站对部分过往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
二、通行费统缴应实行自愿原则,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通行费统缴收入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并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7)256号)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