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
全市公民中开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1年7月27日济南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6年至2000年,我市圆满完成了三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全市公民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执法状况和执法环境明显改善,依法治市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治市的整体水平,保障我市“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在全市公民中开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继续在全体公民中深入开展以
宪法、国家基本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加入世贸组织后相关的法律知识及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公民遵纪守法和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提高社会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护法,自觉维护
宪法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自觉地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稳定。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深入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从社会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要做到课堂化、制度化,努力把青少年培养成为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
四、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学法和用法相结合,普法和依法治理相结合。进一步深化完善执法责任制、公示承诺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积极开展多层次全方位依法治理工作,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全面推进行业、部门、基层依法治理,在依法治理的实践中促进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五、全面实施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