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局、
人事局、财政局、地税局《杭州市国家
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和地税局拟定的《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杭州市劳动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7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1)14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杭州市市、区公务员的合理医疗需求,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原则
公务员医疗补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二)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我市各级财政的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保证原有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一)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
(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
三、管理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是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机构。
人事、卫生、审计、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