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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通告
(2001年7月19日)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有效治理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违法张贴广告等损害城市容貌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居民楼道、围墙、电力杆、路灯杆等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及其他宣传品。
  二、内容合法、健康的零星招贴广告,可以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并确保其整洁、美观。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服务单位以及住宅房屋产权单位,于本通告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在居民小区和居民庭院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管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涂写、刻画、张贴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举;对涂写、刻画、张贴内容涉及制售假证、诈骗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四、对违法涂写、刻画、张贴广告及其他宣传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清除或者限期清除污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违法行为人不能按规定的期限清除污迹的,可以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支付有偿代清除费用。支付费用的标准按照涂写、张贴每处5-10元,刻画每处10-20元计算,但代为清除费用明显高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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