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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下放住宅小区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管理权限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下放住宅小区
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管理权限的通知
(津价费[2001]285号)


各区、县物价局:
  近年来,部分住宅小区为了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完善配套设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安装了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卫星电视收费管理,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管理的通知》(津价费[2000]55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住宅小区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县物价部门,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收看住宅小区内卫星电视(境内、外)节目收取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须经所在区、县物价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卫星电视收费只设收视维修费一项,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初装费等其他费用,收视维修费按月收取。
  三、为了保持全市收费水平的平衡衔接,对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实行上限控制,即: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每月每终端不得超过8元,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每月每终端不得超过25元。
  四、区、县物价部门制定或调整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标准时,应认真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成本核算,按照设备水平、节目套数不同实行分档定价,并保持住宅小区之间收费水平的基本平衡和相对稳定。
  五、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或调整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标准时,应向物价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出申请核定或调整住宅小区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标准意见的报告。
  (二)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成本测算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设备折旧额(按8年分摊计算折旧)。
  2、卫星电视设备维护人员经费。
  3、设备维护费。
  4、办公经费。
  5、节目解密费。
  6、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其他项目。
  (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天津市接收卫星电视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或《接收卫星电视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四)卫星电视系统工程合同书。
  (五)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
  六、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按照用户自愿入网、有偿服务的原则收取,不得强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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