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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旅游景区(点)秩序的通知

  (七)落实旅游景区(点)安全责任制度,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对旅游景区(点)容易发生事故的危岩堡坎、危险路段和漂流水域,必须坚决进行整治。对蹦极、速滑、攀岩、漂流、游船、游艇等高风险项目及设施,必须坚持每天检查其设施设备安全情况,凡有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对外开放和营运。尤其在旅游“黄金周”期间,各旅游景区(点)要提前会同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进行拉网式检查,把旅游景区(点)安全责任落实到班组、落实到人,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三、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市旅游局(责任人:王庆瑜)
  1.负责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市)旅游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1)落实环境卫生制度,解决脏乱差问题;(2)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3)改造不规范厕所,修建高档次旅游厕所;(4)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规范旅游商品市场摊区;(5)对未定点的旅游车进行清理,保证旅游团队乘坐定点旅游车;(6)抓好旅游景区(点)安全工作。
  2.与市有关部门联合对旅游景区(点)导游人员进行培训,取缔无证导游。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提高服务质量。
  3.开展旅游景区(点)国家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对今年申报评A的旅游景区(点)加强检查和指导。
  (二)市公安局(责任人:林育均)
  1.负责旅游景区(点)社会治安的综合整治工作,保证旅游景区(点)110畅通,游客报警方便,确保出警及时。
  2.负责督促旅游景区(点)消防安全的落实。
  3.负责打击和查处旅游景区(点)内的封建迷信活动及“黄、赌、毒”等“六害”案件。
  4.负责旅游景区(点)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市交委(责任人:胡振业)
  1.负责通往旅游景区(点)的道路畅通。
  2.督促旅游景区(点)车船单位安全工作的落实。
  3.负责旅游景区(点)旅游车停放、行驶调动,查处车辆甩客宰客事件。
  (四)市工商局(责任人:金起农)
  1.负责规范旅游景区(点)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坑蒙旅游者、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2.负责整顿旅游虚假广告。
  3.负责旅游景区(点)商品展销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4.配合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点)内宾馆饭店、餐厅的餐饮食品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市市政委(责任人:刘旭东)
  负责旅游景区(点)周边环境的容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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