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治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整治旅游景区(点)及周边地区的环境卫生,解决脏、乱、差问题。健全旅游景区(点)环境卫生制度和落实清扫保洁队伍,及时清理各种白色垃圾和生活垃圾;完善旅游景区(点)内的排污设施,加大沿江码头垃圾的整治力度,以清爽、整洁、优美的面貌迎接四方宾客。
(二)按照国家标准,建设一批布局合理、风格协调、质量达标的旅游厕所。年底前,市旅游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都市旅游点实施“旅游厕所工程”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抓好落实。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结合“旅游商品工程”,抓好旅游景区(点)商品市场的规范和整顿。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公共场所的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大力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商品摊区要统一规范,摊位经营业主要挂牌亮证,明码标价,文明经商。对强行向游客推销商品或尾追兜售,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坑蒙旅游者等违法行为,以及“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要依法坚决打击。
(四)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针对部分旅游景区(点)一些旅游从业人员的政治、道德、业务素质不高,服务质量较差等问题,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职后教育,建立和完善定期考核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专业服务水平。市旅游局要会同园林、林业、文化等部门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导游人员的培训。同时,还要通过创建“青年文明号”、“文明示范景区”等活动,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加强旅游景区(点)交通及社会治安综合整治,维护良好的旅游环境秩序。切实加强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的综合整治,保持旅游景区(点)道路畅通。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旅游车、游船、游艇一律不准上路、下水营运。旅游团队必须按规定租用或乘坐定点旅游车。对“黄金周”旅游景区(点)车辆要提前进行有效调度,防止发生车辆拥挤、乱停优放造成安全事故。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社会治安的综合整治,严厉打击黑恶势力,防止偷盗、扒窃等违法案件的发生,取缔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保持旅游景区(点)文明、祥和、安全的旅游氛围。
(六)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促进旅游景区(点)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全面开展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通过评A工程,完善旅游交通体系和公共信息符号,建立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的游客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各类旅游投诉,重点推行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以此提高旅游景区(点)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改善旅游景区(点)的服务设施和接待条件,提升旅游景区(点)档次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