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连续两的年检达到优秀的;
7、能代表本省评估先进水平的。
(二)二级
1、注册资本70万元以上;
2、有五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专职房地产估价人员15人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6、上年年检达到优秀的。
(三)三级
1、注册资本40万元以上;
2、有三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10名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二年以上;
5、连续二年年检达到合格以上的;
6、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8千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四)临时评估资质
1、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2、有1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专职估价专业人员5名以上。
第七条 各级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
1、一级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经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2、二级机构可以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拆迁、企业兼并、合资入股、司法仲裁、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在本省内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3、三级机构可以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方面的房地产评估项目,可以在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4、临时资质可以从事估价标的额100万元下的房地产抵押评估,在其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第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1、一级资质由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省建设厅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颁发资质证书。
2、二级、三级、由当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颁发资质等级证书,其中,长、吉两市三级评估资质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资质等级证书,报省建设厅备案。临时评估资质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推荐,报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资质等级证书,报省建设厅备案。
3、房地产评估资质等级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编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