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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吉建房字[2001]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并按相应的资质等级执业。
  第三条 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人同,必须取得国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建设厅核发的房地产评估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凡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一个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执业。房地产评估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局面评估服务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评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评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设立。
  申请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专职并原主管部门脱钩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和规定的注册资本,并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性质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不同资质等级进行管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分一级、二级、三级。新办机构一律从临时资质开始。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七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专职房地产评估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上岗证书的评估员,下同)20人以上;
  4、从事心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四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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