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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1]服字297号 2001年8月1日)


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标准的函》(闽环保[2001]财33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本着“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之危险废物。为便于管理,将你局申报的九项危险废物划分为四类,其处置收费标准如下:
  第一类:剧毒性废物(包括多氯联苯、氰化物、汞、六价铬等4种),处置收费标准每公斤3.20元。
  第二类:医疗临床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每公斤2.70元。
  第三类:包括含重金属(包括铜、铅、锌、镉、三价铬等5种)污泥或废液、酸碱废液、废乳化液、有机溶剂、废矿物油等六项,处置收费标准每公斤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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