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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中小学生转学退费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中小学生转学退费问题的批复
(津价费[2001]288号)


东丽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私立学校学生转学退费政策的请示》(津丽价发[2001]25号)收悉。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举办普通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1996]第130号)有关规定,经与市教委研究,现将学生转学的退费问题明确如下:学生入学后因故转学,应根据实际情况核退学杂费。第一学期开学后转学的,退半年学杂费;第二学期开学后转学的,不退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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