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36种乙类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01]183号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医疗单位: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193号)精神,现将乙类36种药品在我省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36种乙类中成药价格,是以国家计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指导意见为基础,在广泛调查,听取各方意见,并邀请部分熟悉药品情况的专家论证后制定的。我省的药品经营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在不突破我局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销售价格。
二、本次公布的36种乙类中成药价格,以通用名下达,不分产地、不分厂家(除备注注明优质优价厂家外)、不分商品名,凡在我省辖区内销售的同一规格药品,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统一价格。
三、附表未列的其他剂型和规格的药品价格,不论以前是否经过批准,生产企业或委托经营单位均应于8月20日前报我局重新审定。在我局重新审定公布之前,已向我局申报的,可暂按其申报价格执行,未申报的剂型和规格,不得私自作价销售。
四、附表中GMP企业是指取得国家GMP证书的企业,其产品既可执行GMP价格,也允许执行非GMP价格。未取得或无法提供GMP证书的企业,其产品执行非GMP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