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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属文化事业
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意见
(杭政发[2001]1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的目标要求,加快文化系统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促进我市文化事业的新一轮发展,现就加快市属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市属文化事业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制为企业。其中属经营型、社会中介服务型和其它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都要进行转企改制。
  二、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应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改制形式。可改为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企业,也可采取歇业、兼并、拍卖的形式实施改制。鼓励原单位员工和社会法人、个人投资参与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可沿用原名称,并按规定进行工商登记。
  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其资产都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确认意见。对经评估确认资产的处置,原则上可参照市政府《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7号)和市体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几个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体改(2000)72号)等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至2001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可按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提前退休,并由单位按事业单位标准一次性为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职工辞职自谋职业的,按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计发标准按职工本人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基本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基本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基本工资标准支付。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经济补偿金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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