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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山区开发“十五”计划的通知

  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
  (三)对口扶持
  建立对山区和贫困地区多层次、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继续实行经济发达地区对山区、贫困地区的对口扶持和省直机关的挂钩扶贫措施。继续采取面向社会募集、市县帮扶、千干扶千户等行之有效的办法。
  鼓励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及科技人员带技术、带成果到山区开发创业,鼓励大专院校、中专毕业生到山区工作。
  省内高等和中专学校招生工作要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有计划地为山区培养人才,受山区市、县的委托,山区用人单位与受委托学校签订协议,每年招收一定数量的定向生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对生活困难的定向生,学校应适当减或缓收学费。
  在扶贫专项经费中设立贫困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专项经费。劳务扶贫所需的组织、培训等方面的经费,由市、县政府从财政或扶贫专项经费中安排解决。
  (四)环境保护
  坚持山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确保山区和贫困地区的资源持续利用。
  坚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建设项目用地要依法进行预审。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环境保护原则,注意饮用水源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及自然保护核心区搞旅游开发;引导同类企业适当集中在工业区,集中处理工业和生活污水,通过建立市场化的运营机制,引导外资和民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山区在承接珠江三角洲产业转移的同时,必须防止污染向山区转移;合理规划布局,严禁污染环境的小企业立项,轻纺、矿冶、水泥、造纸等利用山区资源的企业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规模,并考虑当地的环境承受能力。
  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健全环境保护监管体系。
  (五)民主法制
  进一步简化对民间投资和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提高利用外资政策的透明度,加快建立项目投资备案制度。
  彻底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进一步依法规范政府收费,严禁任何单位向到山区投资开发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拉赞助。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全面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实现村民自治;积极推进乡镇政府和县级部门的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增强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农民知法守法意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促使农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社区。
  (六)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山区开发建设摆上重要的位置,要坚持实行扶贫工作责任制,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制订具体的开发规划,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搞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开发中的问题,把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全省山区开发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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