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山区开发“十五”计划的通知

  发展完善贫困县48个农业龙头企业,同时,鼓励农民以劳动、资本、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以乡镇、村为单位实施“一乡一品”工程。以经贸合作带动扶贫开发,建设一批前景较好的项目推动山区的脱贫奔康工作。
  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的素质培训。抓好贫困户的农业技术培训工作,强化贫困地区技工学校的就业培训任务,培养造就一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基层干部、管理人员和农民技术示范户。
  四、主要政策
  继续贯彻1985年全省第一次山区工作会议以来,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扶持山区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山区开发的扶持力度。
  (一)财政支持
  加大省财政对山区和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加省预算内投资对山区的扶持资金,重点放在交通建设,对山区、贫困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公路建设补助按照现行政策继续给予倾斜照顾;按照水利建设省级投资补助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欠发达地区水利建设投资;继续贴息支持山区县小水电建设;在省财政脱贫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贫困山区、老区进行扶持;保证山区计划生育投入,到2005年末,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超过10元。
  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山区建设项目的管理,推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稽查制。制订资金投入到村、到项目、到农户的管理办法。开发项目要建立项目法人制度,项目责任人和监督人对项目全过程负责,实行项目投资事后追究制度。投入到村、到农户的项目必须依照村民组织法,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立项审查,逐级报批,并建立银行专用帐号,确保资金到村、到农户。
  (二)产业开发
  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对创办农业龙头企业所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的有关政策,大力培育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使其成为农业科学技术开发和推广的主体。深化农村科技体制改革,把现有农业科技推广机构推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经营,或通过资产重组成为农业龙头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
  引导民间资金和国外资金投资山区基础设施、资源开发、三来一补加工业、商贸服务、城市公用事业、旅游、文化教育等领域。山区各级政府应依法给予相关优惠。对山区交通建设用地、征地以及到山区投资的企事业建设用地、征地等的各项费用,可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范围内给予优惠,其用水、用电费用也应略低于当地的收费水平。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放宽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
  制定促进珠江三角洲地区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山区转移的政策,鼓励山区在珠江三角洲或当地举办各种类型的招商洽谈会和博览会。健全珠江三角洲地区与山区的经贸洽谈会制度。支持山区与珠江三角洲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展开合作,对合作中效益好、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较高的扶贫性生产型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在扶贫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给予支持。
  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山区产业开发,发展城镇经济。改革户籍制度和推行土地置换政策,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推行在较大范围内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土地置换政策,鼓励通过土地整理来置换农村宅基地,以解决用地供需矛盾,吸引农村居民向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有序转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