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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办理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加快办理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浙价费[2001]272号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舟山市物价局、财政局:
  舟山市物价局《关于“加快办理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请示》(舟价(2001)124号)悉。经与省公安厅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治安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1994)浙价发172号)的规定,公安部门在7天内制作完身份证,并由办证人自行到身份证受理机构领取身份证的,公安部门除一次性收取加快制作费每张40元以外,不得再另外加收邮资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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