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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和省关于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实施意见
(晋价综字[2001]182号 2001年8月8日)


各市(地)、县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1]22号)和国家计委《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通知》(计价检[2001]821号)、《印发2001年国家计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计价检[2001]934号)、《关于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10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经济正常运行,结合我省市场价格秩序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制止利用价格、收费手段进行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的行为。清理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重点清理带有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内容的有关价格、收费方面的规定,尤其是地方政府和部门出台的规定。查处利用价格、收费手段进行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方面的案件。严肃查处以任何价格、收费方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严肃查处规定歧视性价格或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的行为,严肃查处对外地商品或服务采取的不同的检验收费标准或重复检验收费的行为。
  二、整顿国家机关收费。全面清理国家机关和兼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收费,防止一些部门由于利益驱动限制和干预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
  三、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行为。全面清理整顿中介机构收费,特别是依附行政权力高收费、强制服务乱收费等行为。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环境的稽查。重点查处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加强招投标收费问题的研究,探索科学合理的收费制度,规范标书收费等收费行为。
  五、全面清理整顿涉农的价格和收费,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重点清理违反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设置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定价和收取行为。整顿农村建房及农民办理结婚、计划生育过程中的收费,制止各种搭车收费,加强农村电价、水价、电信服务价格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规范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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