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关于
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计价管[2001]841号 2001年7月27日)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鉴于我省1997年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经研究,现就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正式收费标准按照附表规定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鉴定场地、命题、制卷、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构成,含考试、测试及等级评定等过程发生的费用。
二、《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每本4.00元。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发放证书时,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方可收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