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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粤府[2001]5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管理职能,管理工作要到位,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清理消化闲置土地。目前全省仍有10多万亩闲置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清理消化,该收回的要依法收回;能调整给其他项目使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调整使用。同时要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凡闲置土地较多的市、县,要暂停审批新增建设用地;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市、县,要暂停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
  (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各地要开展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查,重点摸清企事业单位和旧城区空闲的和利用率不高的土地数量和使用现状,研究制订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计划和政策,积极引导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落实和推进有形土地市场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建立有形土地市场作为重要政治工程来抓,继续完善土地交易机构的建设并落实职能,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抓好土地使用权进场公开交易工作。要完善有形土地市场规章制度,规范有形土地市场的运作。
  (四)摸清土地资产家底,建立地价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在两年内全面制定或更新辖区内城镇国有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全面清查核定国有土地资产价值,建立地价管理体系,使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得到落实。
  三、逐步建立健全相关土地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均应按用地计划管理权限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拨用地计划指标。未取得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有关部门应不予批准立项,不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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