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泉港区肖厝电力公司综合分类电价的批复
(闽价[2001]商字311号 2001年8月7日)
泉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要求核定肖厝电力公司分类售电价格的请示》(泉价[2001]44号)收悉。根据我局《转发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泉港区肖厝电力公司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为0.598元/千瓦时。该电价已含各项基金和附加;具体综合分类电价水平详见附表。
二、肖厝电力公司综合分类电价调整与惠安电力公司趸售肖厝电力公司电价调整之间因执行时间差而产生的电费盈余,肖厝电力公司不应作为营业性收入,应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平抑因政策性调价而影响综合分类电价,以保持综合分类电价的相对稳定。具体使用由泉港区物价部门会同肖厝电力公司提出,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部门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