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省道1906、1907线
清远市清城区横荷、石角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粤费[2001]17号 二00一年八月八日)
清远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
《关于省道1906、1907线清远市清城区路段清三线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请示》(清市交报[2000]90号)悉。经报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00]315号、[2001]228号、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呈批表[2001]建设024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省道1906、1907线清远市清城区路段(全长约34.368公里、平原微丘区一、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竣工通车并交付验收后,由你市组织在横荷、石角收费站(各单向收费,错开方向)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规定,收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收费站应使用省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根据省外经贸厅粤外经贸资字[2000]395号文的批复,该项目已转为经营性项目)。经营期满,应立即停止收费,撤销收费站。收费站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管理费提取比例报省交通、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财务收支和各类车流量情况报表上报省物价局、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当地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