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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浙江艺术学校试行按成本收费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同意浙江艺术学校试行按成本收费的批复
(浙价费[2001]279号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浙江艺术学校:
  你校《关于要求按成本收费的请示》(浙艺校(2001)1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自2001年秋季招生起试行按成本收费,学费标准由你校按生均培养成本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你校确定的学费标准及培养成本核算依据,于公布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新标准自2001年新生入学起执行,老生按原定标准培养至毕业。收费收入的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你校要进一步落实好各项奖学金和困难补助等制度,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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