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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金融部门会计凭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
金融部门会计凭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豫计收费函[2001]298号 二00一年八月十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你行《关于调整河南省银行会计凭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郑银发[2001]238号)收悉。为加强金融部门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同意对你行部分会计凭证工本费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表)。
  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批复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调整部分会计凭证工本费明细表


                              单位:元/本
                          
  ┏━━━━━┯━━━┯━━━━┓
  ┃凭证名称 │原价格│拟调价格┃
  ┠─────┼───┼────┨
  ┃信汇委托书│ 1  │ 1.8  ┃
  ┠─────┼───┼────┨
  ┃电汇委托书│ 1  │ 1.2  ┃
  ┠─────┼───┼────┨
  ┃借款借据 │ 0.9 │  1.2 ┃
  ┠─────┼───┼────┨
  ┃还款凭证 │ 0.9 │ 1   ┃
  ┠─────┼───┼────┨
  ┃进帐单  │ 1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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