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
金融部门会计凭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豫计收费函[2001]298号 二00一年八月十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你行《关于调整河南省银行会计凭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郑银发[2001]238号)收悉。为加强金融部门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同意对你行部分会计凭证工本费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表)。
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批复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调整部分会计凭证工本费明细表
单位: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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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名称 │原价格│拟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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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汇委托书│ 1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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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汇委托书│ 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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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借据 │ 0.9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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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凭证 │ 0.9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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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帐单 │ 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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