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租住的公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承租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二)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按房改政策(含集资合作建房)购买的公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所购买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
(三)职工住房已危房改造,现住房面积按被拆除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
(四)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已去世,现居住职工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租赁手续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按原承租人承租的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
(五)单位以其他形式资助职工,从市场上购买的住房,按资助额占总房款的比例折算现住房建筑面积;
(六)职工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通过房屋,过户、房屋置换、出售或赠与等方式,变更了租赁和产权关系的,现住房面积按原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房改购房建筑面积计算。
(七)如《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中含有一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的面积,在确定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时,按市场价格购买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算在内。
职工遇有上述情况两项以上的,现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其他特殊情况由市级机关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从军队分配的住房,属租住军队公寓住房或不可售住房的,不作为本人或配偶现住房认定,但需退出该军队住房后,方可为本人或配偶计发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从军队分配的住房,属租住军队可售住房的,作为本人或配偶现住房认定。军队转业干部从军队购买的安居住房和集资建房作为本人或配偶现住房认定。
军人从军队分配的住房和购买的安居住房和集资建房,均作为其配偶现住房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级机关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附四:
天津市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具有技术
职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暂行有技术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确定在住房货币分配中享有技术职务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