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区县、委局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住房货币分配的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各项政策,统一思想,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落实。
七、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附三:
天津市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现住房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准确核定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现有住房状况,保证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发[1999]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职工现住房认定要依靠群众,从实际出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各单位对职工现住房认定情况要在本单位内予以公示。
第四条 无房职工的认定。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未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且未购买含有国家、单位补贴资助购建住房的,视为无房。
以市场价格购买或以市场租金承租,且购房资金或租金全部由个人负担的住房、祖传私房、继承或赠与得到的有所有权的住房,视为无房。
第五条 有房职工的认定。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有一方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含有国家、单位补贴资助购建住房的,视为有房。
住房未达标是指职工按本办法核定的现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六条 在计算职工住房补贴时,现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高层和多层成套现住房建筑面积,按现住房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现住房建筑面积,按现住房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现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低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第七条 职工现住房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