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附一:
天津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七届七次会议精神,加快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发[1999]38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企业房改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是: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国务院《通知》精神,依靠群众,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分类推进,逐步建立起符合企业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住房新体制,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原则是:在国家和市房改政策指导下,按照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要求,坚持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原则。
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须坚持的统一政策
企业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必须坚持以下四项统一政策: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住房补贴只对单位认定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发放;
(三)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单位可以对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在4倍及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不实行住房补贴;
(四)实行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新建立企业的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形式
企业可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也可结合本单位特点,探索其他方式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条件的企业,经市房改办批准,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中内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可提到10%,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可提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