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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附一:

天津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七届七次会议精神,加快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发[1999]38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企业房改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是: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国务院《通知》精神,依靠群众,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分类推进,逐步建立起符合企业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住房新体制,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原则是:在国家和市房改政策指导下,按照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要求,坚持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原则。
  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须坚持的统一政策
  企业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必须坚持以下四项统一政策: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住房补贴只对单位认定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发放;
  (三)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单位可以对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在4倍及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不实行住房补贴;
  (四)实行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新建立企业的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形式
  企业可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也可结合本单位特点,探索其他方式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条件的企业,经市房改办批准,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中内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可提到10%,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可提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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