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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工作步骤
  按照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全面推进的思路,分三个阶段推动住房货币分配:
  (一)动员培训阶段(8月)。一是召开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经验,动员部署全市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和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二是举办各种类型政策培训,层层办班,培训一批熟悉房改政策的业务骨干。
  (二)摸底调查阶段(9至12月)。一是推动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开展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做到心中有数。12月份,由市、区房改办组织对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二是典型引路,重点推动企事业单位和区、县机关制定住房货币分配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抓紧实施运作。
  (三)全面推动阶段(2002年)。推动市、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全面实施住房货币分配。企事业单位按照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基本建立住房货币分配制度。
  四、主要措施
  住房货币分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保证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顺利实施,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依靠群众,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依靠群众,从实际出发,针对全市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存在的各种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和有针对性地宣传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的、意义和政策;宣传住房货币分配典型经验;宣传兄弟城市做法。要通过宣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使广大干部职工认识到,停止实物分房,推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于培育住房有效需求,加快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参与房改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搞好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住房普查建档工作,是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前提。不进行住房普查和未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不能进行住房货币分配。未完成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不核拨住房补贴资金,未完成住房普查建档的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政和税务部门不核准企业补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住房普查必须依靠群众,实事求是,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住房补贴资格,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要追回,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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