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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不断改善广大群众的住房条件,现就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新三件事”的要求,紧紧依靠广大群众,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全面推进全市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目标是,在开展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以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坚持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力争用二至三年时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住房货币分配制度。
  (一)积极开展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是住房货币分配的前提,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必须先开展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今年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要完成住房普查、职工住房建档工作;50%的企事业单位完成住房普查、职工住房建档工作,明年全部完成。
  (二)以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全面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今年,50%的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今年三季度,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完成货币分配方案的制定,有条件的单位实施运作,明年全部实施。明年,70%的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2003年企事业单位基本实现住房货币分配。
  (三)坚持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为加快建立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不欠新账,今年对1999年6月30日以后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建立的企事业单位职工,要全部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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