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经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的凭证;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加盖“不予以认定”专用章。
第十条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批准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暂认定期内,企业应在实际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正式认定申请,经县级国税局审查,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其为一般纳税人之月起,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必须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在认定后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提请县级国税局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库存结余的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两卡”)等全部收回作废,并在30日内对该企业应纳税值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略)
附件:
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工作,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