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具备专人、专柜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第五条 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且总机构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不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均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
第六条 下列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现行政策规定标准的;
(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四)个人。
第七条 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原则上当年内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须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表),连同下列资料一起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会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七)有关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八)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九)经营场地资料,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单据等;
(十)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文书(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等),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十一)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
(一)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资料后5日内,必须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着重查看企业会计核算、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能力等有关事项,调查完毕应及时写调查报告、提出审批意见报县级国税机关。
(二)县级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调查报告后,10日内进行复审,写出审查报告并提出复审意见(对商贸企业,应注明其月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及限额),报县级国税局集体研究,并在15日内审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