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客运代理费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客运代理费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1]服字302号 2001年8月6日)


三明市物委:
  你委《关于收取客运代理费问题的请示》(明价(2001)95号)收悉。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客运代理费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省交通厅、省物委颁发的《福建省道路运输站收费实施细则》(闽交运(1998)241号)第五条和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第五条均明确规定:客运代理费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计收。两者在收费政策上并不存在矛盾。
  省交通厅、省物委《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运输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运(1998)241号)明确规定:各运输站从运费(即票价中扣除旅客站务费、客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等代收代付部分)中按规定的比例收取客运代理费后应全额结算给运输经营者,各地应按此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