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计委整顿和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计价格字[2001]560号 2001年8月2日)
各设区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通知》(计价检(2001)821号)、《印发2001年国家计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计价检(2001)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贯彻和落实国家计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新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也是解决当前经济生活中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国家计委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政策、措施,对于保证“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是当前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具体体现;是坚持扩大内需方针,巩固和发展国民经济的良好势头的重要保证;对加强宏观调控,切实保证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也有重要作用。各级计划和价格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成败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国家计委的要求,坚持不懈地做好这项工作,并取得实效。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十五”时期,计划、价格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任务是:
(一)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查处规定歧视性价格或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的行为,禁止利用价格或收费手段进行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查处重大建设项目和国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
(二)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