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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二、坚持原则,加强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政策措施。
  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教委、财政厅、纠风办陕价费调发[1996]171号和陕价费调发[2000]11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各地、各部门和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教电46号文件精神,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除收取国家规定的杂费、课本费及课堂作业本费(课堂作业本费小学不超过5元/生·学期,初中不超过10元/生·学期)外,不得再收取任何代办费。同时,省上将选择若干贫困县实行“一费制”试点。各地、市也要按国家要求做好“一费制”的试点工作,尽快在我省贫困县中小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凡实行“一费制”的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6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15元。上述费用包括杂费、课本费及课堂作业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代办费用。
  为了促进我省普通高级中学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省级重点高中实行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机制。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将不定期对省级重点高中进行检查评估,并在每年秋季开学前公布全省执行省级重点高中收费标准的学校名单。
  各地应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在保证教师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公用经费的支出。在农村要坚决杜绝靠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发放教师工资、改善教师福利的现象。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
  各地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在省教育厅规定的用书目录内,严格掌握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并在贫困地区一律推行使用黑白版教科书。省物价局按照国家对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今后,省上将通过价格杠杆,打破垄断,建立学生用书公正有序的竞争机制,促进经济实用型教材的推广使用,不断降低学生用书的印刷、发行成本。
  各级物价、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校住宿收费的管理。凡实行寄宿制的中小学校,其学生宿舍必须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中小学校学生宿舍设置的规定,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宿舍,必须提供相应的服务。中小学校住宿费实行分级管理,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实际成本核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各寄宿制学校在收费前,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及成本核算资料,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在办理有关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收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均不得再强制由学校出面为其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也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集资和摊派各种费用,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平调、挪用中小学校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费收入,学校对上述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对中小学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以及收费的原则和依据进行宣传,增强学校和群众的政策和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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