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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

  (一)鼓励发展以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为主的就业型企业从事社区服务业。招用年龄较大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企业,可享受一定的工资性补助。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经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劳服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的企业,在企业发展资金不足时,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支持;按规定的社区服务项目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经认定后,按当年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期限最长3年。
  (二)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创办小企业,从事社区服务项目。根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年龄不同,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险补助。对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支持。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收取的个体管理费,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或服务的,减免市场管理费。对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社区服务项目经过确认的,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收优惠,3年内可免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收取的个体管理费。
  (三)鼓励失业人员以弹性就业形式从事便民服务、社区公益性服务项目。年龄较大的失业人员通过弹性就业形式在社区实现就业的,可以享受就业经费提供的社会保险补助,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实现弹性就业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完部分予以保留,再次失业后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人员以弹性就业形式从事社区服务时,每小时工资不得低于5元。
  (四)继续加强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完善对就业特困人员的再就业援助措施。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应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不断拓展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范围,在满足就业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需求的同时,逐步向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五)按照就业经费支持、社会资金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原则发展再就业园区,培养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创办就业型企业的能力。筹建再就业园区的区县,要根据各地区的就业状况、产业结构和居民需求,充分考虑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创业的特点,组织项目论证、专家评审、确定园区项目。
  五、加大社区就业培训的力度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社区就业持证上岗制度。进入社区从事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各类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对从事社区服务项目的,应先进行相应岗位的服务规范培训,取得《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后,实现持证上岗,属于就业准入职业(工种)范围的,一年之内,经继续培训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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