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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南阳市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南阳市
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豫计收费函[2001]296号 二00一年八月十三日)
南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南阳旧机动车市场收取交易服务费的请示》(宛价字[2001]47号)收悉。根据一年来的试运行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为旧机动车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地、广告信息、价格评估、验证过户、检测维修等服务时,暂按不超过成交额3%(其中摩托车不超过2%)收取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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