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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工程
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复[2001]285号、浙财建字[2001]5号 2001年8月15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行为,统一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的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1)262号]的规定,对我省财政性投资(含参与投资,以下简称“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取得财政审价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从事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等业务,统一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有关审查费用。
  二、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收费标准:
  1、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审查收费和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报价编制,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审查费和编制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收费由基本费和核减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按照项目送审造价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审查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核减追加费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支付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核增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审查费用。
  3、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包括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其中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比照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执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查费用分档累进计收。审查费和编制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三、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基准费率(见附件),委托双方可以上述基准费率为基数,根据审价项目的难易程度在上下1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财政性投资项目,所发生的审查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审查财政性投资以外的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收费。
  五、中介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对未按规定标准收费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取消其审价资格或降低其审价资格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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