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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三、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1)42号文件要求,8?1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用电乱收费、报刊摊派、达标升级活动等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对农村中小学收费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对报刊摊派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用电乱收费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农村达标升级活动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政府纠风办负责组织实施。在开展上述检查的同时,各地还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建房、计划生育、结婚登记等方面的乱收费或搭车收费问题,一并进行检查。专项检查工作采取各地自检和省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各牵头部门要在8月上旬前制定好检查方案,并认真进行部署;8月中旬?10月中旬,各市州要按省直牵头部门的要求首先进行自检;10月下旬,省直有关牵头部门在市州自检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束后,各牵头部门和各市州要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意见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将于11月上旬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的农民负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认真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文件,严格执行“一个漏斗向下”的管理制度
  8/11月份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对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国家和省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恢复。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清理情况要于11月末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后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必须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农委共同审核后联合发文,否则不得出台。对未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会签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一律无效,农民有权拒绝,产生的后果由发文部门承担全部责任,并追究签发人的责任。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权批准和设立面向农民的任何收费项目。凡是擅自出台加重农民负担文件的,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权废止。
  五、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着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多年来在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1)42号文件中关于“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精神,在今年的市、县、乡机构改革中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有权威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并稳定和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努力造就一支熟悉农村政策、热心为群众办事的专职队伍,提高农村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国家和省减负政策与法规落到实处,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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