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1]12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已电传至县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精神,做好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1)42号文件精神,各地要继续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坚决执行中央提出的“一项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做到思想不松懈,政策不松动,工作不松劲,确保今年农民的负担水平比上年有所减轻。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德惠市、蛟河市,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的规定,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配套改革,严禁再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确保试点工作收到实效。
  二、严格执行农民合同内负担预决算制度
  今年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继续执行中央提出的“一项制度”,村提留乡统筹总额以村为单位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去年受灾严重的村,不得超过前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数的5%,也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今年农民承担的义务工不得超过10个工日,劳动积累工不得超过20个工日,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各地要根据中央调整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部署的实际情况,按法定程序抓紧做好今年提留统筹费和劳务的预算工作,分项目签入今年土地承包合同(农民负担监督卡)中,并于8月末前将土地承包合同全部签订和发放到户。除农民依法承担提留统筹费和劳务外,其他任何款项不得签入土地承包合同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