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的决定(200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2001年8月16日)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62号令《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予警信号发布规定》,进一步完善《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决定对《规定》作如下修正:
  一、删去《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及”、第二十八条的“气象台和”、第二十九条的“气象台和”、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的“及气象台等单位”等内容。
  二、就《规定》作如下修改
  1、标题《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改为《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
  2、第九条的“邮电部门”改为“电信管理部门”;“邮电设施”改为“电信设施”;
  3、第三章标题“监测与预警”改为“排洪监测与预警”;
  4、第二十一条“水库及滞洪区的排洪监测与预警由市三防办负责”改为“中型以上水库及滞洪区的排洪监测与预警由市三防办负责,小型水库的排洪监测与预警工作由区三防办负责”;
  5、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白色水波线”改为“黄色水波线;第(三)项的“蓝色水波线”改为“黑色水波线”;
  6、第二十三条的“红色或蓝色水波线信号的”改为“红色水波线或黑色水波线信号的”;
  7、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由市水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改为“由市、区水务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第二款中“由市水务部门具体确定”改为“中型水库和滞洪区排洪流量由市水务部门确定;小型水库排洪流量由区水务部门确定,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8、第二十五条的“应至少提前三小时发布红色水波线信号”改为“应至少提前两小时发布红色水波线信号”;
  9、第二十九条的“预警信号”改为“排洪预警信号”;
  10、第三十条的“或黄色信号”改为“或信号”;
  11、第三十一条“信号”改为“或信号”;第(二)项“幼儿园停止上课,对已经到达幼儿园的儿童,幼儿园应负责保护”改为“城管部门应组织清疏路面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12、第三十二条“或红色信号”改为“或或号”;第(八)项“并告知选择适当地点避风”改为“船舶停止进港,已入港船舶应离开码头,进入避风锚地避风。”第(九)项“中、小学停课,学校应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改为“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的儿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