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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1]287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陕西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失业期内,可以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每次成功介绍1名失业人员就业,按不超过1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三、支付职业培训补贴费用的程序:
  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或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其他培训机构培训并交纳培训费的,由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和收费凭证,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其应当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手续。
  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或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其他培训机构减免费用培训的,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培训合格证明后,职业培训机构凭有关减免费用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并持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申请表及培训人员签名的花名册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职业培训补贴费用核拨给职业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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