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我省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问题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1]779号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鉴于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定价管理目录正在研究拟定过程中,但原省物价局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有效期已满,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原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延期执行一年。即仍按《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9]187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延期执行中,若国家计委出台新的有关政策,省计委将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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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 │ 咨询项目 │ 收费基础 │ 单位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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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土建 │ 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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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编、审工程预算和标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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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00万元以下 │ 编审价值 │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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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00万元-2000万元 │ 编审价值 │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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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000万元以上 │ 编审价值 │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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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审查工程预(结)算和底的收费也可以按核减额的5%向受益单位收取,但两种收 ┃
┃ │费办法只能取其中一种。 ┃
┃ │2、审查工程结算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收费;编制工程结算按上述标准收┃
┃ │费。 ┃
┃ │3、工业厂房安装部分的收费基础不含成套设备购置费用。 ┃
┃ │4、使用计算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按收费的10%收取运转费。 ┃
┃ │5、编制按编定价,审查按送审价为收费基础。 ┃
┃ │6、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按同等收费标准的70%收取,具体标准由双方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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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代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按总价值7‰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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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工程审价软件技术转让费及计算机业务咨询服务费由协商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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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其他业务技术咨询事项服务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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