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收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批复
(豫财综[2001]38号 二00一年八月八日)
省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请示》(豫通局[20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8号令)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在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证》时收取工本费,每套20元(含正、副本,表格,管理手册印制等费用,有效期3年)。
二、省通信管理部门收费前应到省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财政厅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证工本费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号)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省通信管理局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计划和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