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规范管理,积极引导和促进医疗机构扩大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品种,逐步将主要药品品种都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自治区卫生、计划(价格主管)、经贸、工商、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尽快制定我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实施办法,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防止暗箱操作,保证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自治区卫生、药品监管等部门对招标采购药品中的重要环节,如招投标主体资格、药品质量、评标办法、面向全社会的专家库组成等,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管理。卫生、计划(价格主管)、经贸、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要对药品招标采购行为和价格进行监督,药品招标采购参与各方都要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药品价格政策,必须按规定将所有中标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产生的价差,要将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政府定价的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由自治区计委审定;市场调节价的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由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分配比例制定,并报自治区计委和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招标采购经办机构未经自治区计委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不得自定项目和自定标准向招投标单位收取和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自治区药品监管、经贸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要创造条件,对网上药品信息提供者实施监控,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充分发挥电子交易系统在药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之间的桥梁作用,及时沟通信息,实现快捷交易,并利用该系统进行医药商品的委托集中招标采购,将交易行为纳入规范化、公开化的轨道,从制度上纠正医药商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十五)加强农村牧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要切实解决农村牧区缺乏正规、稳定的药品供应渠道的问题,加强农村牧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兼并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将销售网络向县一级延伸,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门店设在乡、镇、农牧团场,发展乡村药品代销点,方便农牧民购药。促进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在边远地区也可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防止假劣药品流向边远地区农村,保证农牧民用药安全。
六、推进普法宣传和培训,严格执法
(十六)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力度。针对药品经营及基层医院、各种诊所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业务素质较低的现状,各级卫生、药品监管、工商、计划(价格主管)等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采用短期集中培训等多种方法,普及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法制和职业规范观念,提高纠正药品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