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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改办等六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推进药品生产结构优化调整
  (十)促进优势企业的发展与联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医药产业结构。坚决打破阻碍公平竞争的部门或地方垄断、所有制限制和行政保护,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坚决取消以发放《准销证》、《准入证》等名义对其他地区医药企业进入本地区药品市场的限制,坚决取消对药品企业进行重复检测和审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和支持区内外优势医药企业参与我区地方特色药品生产与经营企业改革,支持它们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和带动新疆民族药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促进药品代理配送、连锁经营等营销方式在我区的发展。
  (十一)改变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的状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下决心对小药厂进行整顿,关停一批污染环境、浪费和破坏特色资源、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达不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药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药品生产验收换证工作,严格换证标准,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药厂不予换证。加强对医院制剂室的清理整顿和验收检查,凡市场能正常供应的制剂,医院不得重复生产;对达不到有关标准和要求或不具备制剂条件的医院制剂室不予换证。
  五、清理和整顿药品流通企业,发展和完善药品流通体系
  (十二)对全区药品流通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清理整顿药品流通企业要与药品经营换证工作相结合。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经营行为不规范、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药品流通企业不予换证;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或在一定时期内达不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药品流通企业,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对不能正常经营药品、主要靠出租办公楼、仓库等物业维持生存的药品流通企业要进行整顿,对违法招商经营的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严格药品批发与零售的界限,药品批发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药品零售业务,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批发药品,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将药品销售给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药品经营单位和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出租、转让证照和招商经营药品。对外埠药品企业驻疆办事机构非法进行现货交易、设立药品库房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民族药材市场的管理,由自治区药品监管、经贸等部门在抓紧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有关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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