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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改办等六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改进对新药研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医药行业发展规划,支持和鼓励利用我区优势资源开展新药研究和创新,研制开发中药、民族药新品种。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部署,认真完成中成药(含民族药,下同)地方标准和中成药保健品的整顿工作。在认真执行GLP、GCP、GMP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做好批准药品(制剂)的注册管理。药品进入市场前必须先行商标注册,才能销售和发布广告。对未经办理商标注册的药品进行销售和发布广告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自治区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技术含量不高,低水平重复研究、重复生产的,不予批准生产。对新药报批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新药审批管理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时限等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大对药品价格监督的力度。进一步整顿药品市场的价格秩序,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的监督和检查,在减轻患者负担的同时,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净化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促进药品市场合理竞争,支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药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虚列成本、虚定价格,不得低价倾销药品,药品经销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发票,如实记账,禁止开具虚假价格。为进一步提高药品政府定价的时效性和透明度,增强对药品价格的社会监督,对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及有关政策,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指定媒体公布的价格水平及政策规定,与文件有相同的法定效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应自觉遵照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者,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药品销售要实行明码标价,逐步实施在药品外包装上印制零售价格的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是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药品零售,允许低于但不得高于公示价格或印制标价。
  (八)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各级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告》等有关文件精神,逐步停止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药品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各类药品广告,并对其日常刊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发布的药品广告,要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有效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秩序。
  (九)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和行业自律、新闻监督、群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卫生医疗机构等社会各有关方面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筹措奖励经费,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教育、监督、约束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披露和对查处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扶正压邪,形成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浓厚舆论氛围;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抵制假劣药品,制止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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