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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改办等六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整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
  (二)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药品市场准入管理,整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取缔药品无证照经营和非法交易,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配合,坚决查处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以及其他商业贿赂行为。在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工作中,要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互相配合,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地区封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变相开办药品集贸市场形成及反弹的原因,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巩固整顿药品市场的成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取缔的非法药品交易市场由明转暗或死灰复燃的,有关部门要继续予以严厉打击并从重处罚。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深化药品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药品监督机制
  (三)严格实行药品管理政企分开的体制。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要求,遵循政企分开、监督执法与行业管理职能分开,突出监督管理、统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加快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结合地(州、市)、县(市)级政府机构改革和县(市)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设立组建地(州、市)、县(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健全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各级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与所属医药企业或以各种形式名义挂靠的药品经营机构彻底脱钩,一律不得与任何药品经营机构保持经济利益关系。在医药行业与企业发展方面,要支持并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四)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办法。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尽快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把医疗机构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与社会零售药店平等竞争,促进药品流通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社区卫生组织、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只能经销由自治区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品。自治区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新疆实际,2001年年底前制定出常用和急救药品的目录以及相关管理办法,并尽快在各地落实上述措施。
  (五)推进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制度。各级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完善政策和措施,尽快规范并做好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在确保安全性、有效性的基础上,为满足人民群众自我保健的需要,加快非处方药的遴选等工作,拓展非处方药的流通渠道。乙类非处方药经自治区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日用零售商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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